貸款申請條款
網上申請表及遞交所需文件聲明
1. 人現向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借款,為表示本人有能力償還該借款及為促使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能提供該借款,本人現聲明申請表上的資料及所需遞交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證明文件、銀行戶口證明)均屬真確無誤,並明白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將根據並依賴本人所披露的資料(包括所需文件)批核本人的貸款申請。本人亦確認已獲得有關第三者的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
2. 此外,本人同意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可向任何有關方面查詢及核實有關資料的真確性,本人同時明白此申請表(包括所需文件)乃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之所有物,不論批核與否,均由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保管。
3. 本人同意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有權要求本人提交其他資料及文件,以支持本人申請貸款之用。
4. 本人同意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有最終權利決定是否批出貸款申請包括貸款額,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5. 本人現聲明本人現時並無拖欠任何財務機構的債務。本人聲明本人現時並非破產人或曾經破產。本人並無意申請破產及據本人所知現時並無任何有關本人的破產呈請在進行中。
6. 本人同意網上交易是一項全新及迅速發展的資訊科技產品。因此,本人明白到網上交易的科技可能有某些方面的局限而未能滿足本人的要求。本人明白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將盡力保密有關本人的個人資料,惟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將毋須承擔因非授權下洩露有關本人個人資料所造成的追討、損失或索償。
7. 本人同意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可保留有關網上及電話系統的貸款紀錄,有關紀錄將視為有效之法律文件及對本人具有約束力。
8. 本人已於網上閱讀及同意有關「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並同意有關貸款申請表格所載之所有聲明細則,並同意遵守及履行有關之條款及章則。
9. 本人明白並接受本聲明的內容,並按遞交表格及所需文件作實。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貸款交易一般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及細則」)
訂約雙方
1. 借款人(「借款人」);及
2.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及其他細節會在電子記錄中列出(「貸款人」)。
初步條件:
1. 貸款人是根據放債人條例獲發牌照的放債人。
2. 借款人已透過平台(定義見下文)向貸款人提出授予貸款的申請。
3. 如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予貸款(定義見下文),則須受下述條款及細則規限。
協議:
1. 定義
1.1. 除文意另有要求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通訊」指貸款人與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之間的信函、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訊。 「電子記錄」指載有貸款協議及貸款各方詳情的電子記錄,有關電子記錄由借款人以電子形式透過平台產生或即將產生及以簽署或其他方式接受或即將簽署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以表明其同意並接受貸款協議的條款及細則。 「違約事項」指第8.1條第(a)至(h)段載列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債務」指借款人不時之欠付及/或應付予貸款人的所有款項,不論本金、利息、費用、成本或其他金額亦然。 「貸款」指由貸款人發放或即將發放給借款人根據電子記錄所載或貸款人另行釐定的貸款金額,或根據貸款協議不時尚欠的本金金額(視乎文意所需)。 「貸款協議」指以下各項的統稱:
1) 電子記錄;
2) 須根據放債人條例向借款人發出的放債人條文撮要(「撮要」);
3)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 就其使用顧客及客戶的個人資料而向他們發出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4) 本一般條款及細則;及
5) 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接受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之條件的任何協議及文件。
「放債人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 「平台」指 香港易達投資有限公司網站(www.hkecinv.com)上供借款人申請貸款的網上申請系統。 「工作日」指香港營運的商業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1.2. 一般條款及細則的解釋
(a)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而在解釋本條款及細則時應無須理會。
(b) 除非有相反說明,否則協議的條款及段落的提述均為對本一般條款及細則的提述。
(c) 對任何法規、條例或法律的提述,須解釋為對該等經不時重新制定、修訂、修改或擴大的法規、條例或法律的提述。
(d) 對本一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契約、文書或協議的提述,須解釋為對該等經不時修訂、修改、擴大、更改、補充或更替的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契約、文書或協議的提述。
(e) 對「貸款人」、「借款人」及任何其他人士的提述須包括他們的認可承讓人或受讓人,或他們的遺囑執行人、遺產代理人及繼承人(視情況而定)。
(f) 單數的字及詞須包括複數的字及詞,反之亦然,而任何性別均須包括其他性別(以及各個性別)。
(g) 如借款人由多於一位人士構成,則:(i)該等人士就貸款協議下的每項契諾、陳述及其他義務所負有的責任須為共同及各別責任,(ii)對借款人的提述須解釋為對所有及/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該等人士的提述,(iii)貸款人可在不影響貸款人針對其餘人士的權利的情況下,免除或解除構成借款人的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的責任,或與任何該等人士私下就債務作出了結、接受其債務重組協議或與之訂立任何其他債務償還安排,及(iv)與構成借款人的任何一位人士的任何通訊將被視為與所有該等人士的有效通訊。
2. 貸款
2.1. 貸款人須通過發出電子記錄,確認其有意按照貸款協議的條款提供貸款。一旦貸款人發出電子記錄,及借款人以電子形式簽署該電子記錄以確認其接受貸款協議的所有條款,貸款人須按照貸款協議的條款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2.2. 借款人同意貸款金額將會詳列於電子記錄中。
2.3. 貸款須受貸款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3. 期限
3.1. 貸款期限已在或將會詳列於電子記錄中。
4. 付款
4.1. 借款人須於電子記錄上所載列的償還日期當日或之前在不作任何扣減的情況下向貸款人償還及支付(視乎文意所需)有關債務。 4.2. 借款人的所有付款均須按照貸款人的指示於下午04:00時(香港時間)前以港元支付到貸款人的賬戶(賬戶詳情將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支付到貸款人指定的該等其他賬戶或以貸款人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有關付款須為即時可用的資金,且不含抵銷、反申索,並免於及不含任何稅務、關稅或任何其他收費的任何扣減或預扣。 4.3. 如借款人出於任何原因須從任何付款中就稅務、關稅或其他收費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借款人將向貸款人支付該等額外款項,以確保貸款人收到非因該等扣減或預扣而本應收到的金額。 4.4. 借款人於非工作日作出的任何付款或於非工作日到期的任何付款須改為於下一個工作日。 4.5. 借款人可在向貸款人發出至少十四個工作日的書面通知後,於電子記錄中載列或即將載列的償還日期前全額償還一切有關債務。由借款人發出以表明其有意償還有關債務的書面通知須為不可撤銷並強使借款人按照有關通知的規定償還有關債務。
5. 作出貸款協議及貸款的日期
5.1. 作出貸款協議及貸款的日期已在或將會分別在電子記錄中列明。
6. 利息
6.1. 借款人須按照電子記錄中列明或即將列明的利率支付貸款利息予貸款人。 6.2. 貸款利息須累算並根據電子記錄中列明的或即將列明的時間予以支付。
7. 陳述及保證
7.1. 借款人現作如下之陳述及保證:
(a) 借款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及權力簽訂貸款協議並履行其於貸款協議下的義務,且貸款協議構成其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的義務,該等義務須受法庭可酌情批准或駁回衡平法補救之原則及對法律就無力償債、重組的強制執行之限制以及普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其他法律所規限。
(b) 借款人並無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作為立約一方的協議或其任何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而該等違反或違約行為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或以某種方式對其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c) 執行本貸款協議均不會或將不會構成對任何現有法律或規例或對其具有約束力的任何保證、合約、承諾或限制條款的違約事項或違反。
(d) 未有發生或持續存在的任何事件或情況均不構成(或在發出通知或時效消失或兩者皆具的情況下構成)違約事件。
(e) 借款人沒有受制於或面臨任何法院、審裁處仲裁員或任何訴訟、仲裁或法律程序。借款人概不知悉其本人或其任何財產或資產面臨可能導致其業務、資產或狀況發生重大不利改變的威脅。
(f)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與貸款協議及其貸款使用用途及其他有關的一切資料,以及借款人在透過平台或以其他方式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在所有方面均屬真實、完整及準確,且借款人並不知悉未向貸款人披露並(如披露)可能會對某位人士考慮是否向借款人提供任何信貸之決定產生不利影響的任何事實或情況。
8. 違約事項
8.1. 借款人同意,如發生或出現以下任何事件或情況,貸款人可給予借款人至少7天支付有關債務的書面通知,要求借款人償還及支付全部或部分有關債務(視情況而定),且借款人須按照通知的規定向貸款人支付有關債務。倘若借款人未能及/或拒絕在貸款人發出的上述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支付有關債務,貸款人則有權向借款人提起其認為適當的法律及其他訴訟行動,以即時追討有關債務:
(a) 借款人未有在任何有關債務或任何其他金額到期時根據貸款協議上說明的地點及貨幣支付應付的該等任何有關債務或任何其他金額;
(b) 除第8.1條第(a)段提述的條文以外,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貸款協議的任何條文;
(c)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中,貸款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中作出或被視為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承諾,或借款人或代借款人所提交的任何其他有關貸款協議之資料或文件,在其作出或提交時在任何重大方面不正確或誤導;
(d) 借款人無能力或被推測或被視為無能力或承認無能力支付其到期應付的債務,及暫停就其任何債務作出付款,或者因實際或預期的財務困難,與其一位或多位債權人(不包括貸款人)展開協商,以對其任何債務進行重新安排;
(e) 就以下各項提起任何訴訟、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程序或步驟:(i)借款人暫停付款、延期償付任何債務、破產、解散、管理、臨時監管或重組(透過自願安排、債務償還安排或以其他方式);(ii)借款人與其任何債權人訂立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或借款人為其一般債權人或某類債權人的利益作出轉讓;(iii)就借款人或其任何資產委任破產受託人或清盤人、接管人、破產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強制管理人、臨時監管人或任何類似人員;或(iv)就借款人的任何資產強制執行任何抵押,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採取任何類似程序或步驟;
(f) 借款人在履行其貸款協議下的義務屬於或變得非法;
(g) 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協議或顯示其有意不履行貸款協議;或
(h) 借款人作出任何行為或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或發生任何情況,而貸款人合理認為該等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貸款協議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及不利影響;
8.2借款人須就其未能於到期日支付或按照由貸款人根據第8.1條按電子記錄中指定的利率需求支付任何有關債務的利息,自有關債務到期或被要求付清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期止(不論在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
8.3 借款人須應要求立即就貸款人因以下事項蒙受或招致的任何費用、損失或責任,向貸款人作出彌償:
(a) 根據第8.1條提出之付款要求;或
(b) 須行使及強制執行或試圖行使或強制執行貸款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9. 通訊
9.1. 任何根據貸款協議的條款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訊均須採用書面形式,且須透過由專人送交、郵遞、傳真或電郵方式或以貸款人規定的方式透過平台發出或作出,並須根據電子記錄中列明的有關當事人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根據該當事人可能不時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或其他方式(包括透過平台作出的通訊)送達有關當事人。
9.2. 任何根據貸款協議條款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訊均須被視為已於
(i) 郵寄後四十八小時收到(倘若以郵寄方式發送);
(ii)發送通訊後一個工作日收到(倘若透過電郵或傳真方式發送);以及
(iii)發送通訊後的工作日收到(若為透過平台作出的通訊)。
10. 不予豁免
10.1. 貸款人就借款人履行貸款協議的任何條款,向借款人給予的時間或授予的寬限,概不構成豁免該等義務(除非貸款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豁免該等義務),且豁免借款人於貸款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概不得妨礙其後就任何後續事件強制執行相關條文或強制執行貸款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
11. 可分割性
11.1. 若貸款協議中的任何條文被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實際採用的任何適用法律禁止,或被該等法律定為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在該等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該等條文可與貸款協議分離且被視為無效(在盡可能不修改貸款協議其餘條文的情況下)。但倘若任何該等適用法律的條文可能被豁免,則各方特此在該等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豁免該等條文,以使貸款協議有效且具有約束力,且可根據其中條款予以強制執行。
12. 修訂
12.1. 不得對本貸款協議進行修訂、增補或修改,所作出的修訂、增補或修改得各方簽署的書面文書除外。
13. 轉讓
13.1. 借款人無權轉讓或轉移其在貸款協議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利益、義務及法律責任。
13.2. 貸款人可隨時轉讓或轉移其在貸款協議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利益及義務,且借款人同意簽立貸款人可能要求簽立的文件,及作出貸款人可能要求作出的所有行為及事情,以充分執行該等轉讓或轉移。
13.3. 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可不時向貸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權利及/或義務之任何實際、潛在或建議受讓人、承讓人或約務更替者或繼承人,以及該等受讓人、承讓人、約務更替者或繼承人的任何代理人及/或專業顧問,披露與借款人或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交易關係相關的任何資料(包括有關貸款及貸款協議的詳情,以及根據第16條披露的任何資料)。
14. 費用
14.1. 與貸款協議的準備及簽署有關的法律費用及開支須由貸款人承擔。
15. 放棄
15.1. 貸款人未能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其在貸款協議下的權利不得被視為放棄任何該等權利。若對該權利的行使存在任何不妥之處,均不妨礙對該權利任何其他方面的行使或進一步行使,或貸款協議下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16. 「認識您的客戶」
16.1. 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要求下,立即向貸款人提供或促致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及其他證明,以便貸款人或任何潛在新貸款人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開展任何「認識您的客戶」程序或其他類似程序。
17. 監管法律及司法區
17.1. 貸款協議在香港協商及達成,本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律詮釋,且本協議各方不可撤銷地願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8. 第三者權利
18.1. 貸款人及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將不會享有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所載任何條款及條件或享受其中所載利益的任何權利。
19. 網上簽署
19.1. 除非及直至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否則借款人將不會獲得貸款:-
(a) 借款人已利用平台以及根據貸款人的指示在網上簽署貸款協議;
(b) 貸款人已批准授予貸款;
(c) 借款人已確認收悉貸款協議(包括本一般條款及細則),並已透過選按平台的確認/簽立網頁上的確認按鈕/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確認/完成親筆簽署程序並在平台上輸入其簽名以示確認;及
(d) 貸款人已透過平台或以其選擇的任何其他方式確定已經收到借款人的確認(如第(c)段所提述)。
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